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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湛山疗养院医疗设备配套改造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附件2)

  • 发布时间:2019-05-15 20:20

青岛湛山疗养院医疗设备配套改造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附件2)

  • 发布时间:2019-05-15 20:20

附件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青建管字【20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项目登记备案时选择确定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后审、网上审查、资格预审3种方式。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网上审查是在潜在投标人网上报名时,由电子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和同类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其他有关投标条件进行比对的资格预审方式。

资格预审是在报名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等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或网上审查的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Ⅰ类房屋建筑工程或计划批文中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项或单一标段的市政工程;

(二)经专家评审认定为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评审专家应为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人员,评审组织和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五条  资格审查采用网上审查和资格后审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六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或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七条  在资格审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八条  经资格审查,每个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划分标段的项目,每一标段的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或各标段合格投标人总数少于标段数量3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九条 投标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等一律无效,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因投标人弄虚作假等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未送达或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第二章  资格后审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科学、客观、合理地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第十二条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般应包括投标人的法人基本情况、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的同类工程业绩等。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并按要求将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分别单独密封。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第十四条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13家(含)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在13家(不含)以上时,可由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打分,招标人可按资格后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1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资格后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即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书面审查报告应载明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等。招标人应当场公布资格后审结果。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  网上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网上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有效期内,登录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选择投标项目负责人、同类工程业绩等进行投标报名。企业在信息平台数据库中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同类工程业绩以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条件均符合招标公告要求,且在评标前通过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资格审查的,即为合格投标人,均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信息平台数据库中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市以外的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等信息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入库后,由该平台自动读取;本市内的工程业绩由信息平台自动转入数据库。

第十九条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且所投标项目投标报名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企业在本市外的工程业绩应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3个月内且所投标项目投标报名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入库,未入库工程业绩不作为网上资格审查依据。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确保信息平台数据库中本企业信息和实际信息一致,并对此负责。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不按照要求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导致企业实际信息和信息平台数据库中信息不一致的,由投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网上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在报名期间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答疑等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开标后、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作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进一步资格审查。

 

第四章  资格预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按要求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九条  对按要求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履职等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向资格审查专家支付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招标人可委派1名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

第三十一条  资格预审应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提供的企业工程业绩、项目经理业绩、所获奖项材料主要有以下资料原件: 

(一)经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

(二)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获奖文件;

(五)所获奖项为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时,原则上只认可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行业协会所授予的奖项,该类奖项除须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外,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

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其中工程业绩资料中的竣工日期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的验收日期或备案文件中的备案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

第三十三条  投标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

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投标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建设行业协会)以外的组织评定的奖项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投标项目经理获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

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投标项目经理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建筑行业协会)以外的组织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奖项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13家(含)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在13家以上时,可由资格预审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打分,招标人可按资格预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1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三十六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即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当场公布资格预审结果,并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2月28日,《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试行)》(青建管工字〔200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

 

附件:

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

项 目

分数

评 分 办 法

项目

经理

业绩

质量

业绩

11

项目经理上3年完成的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优质工程类奖项的每100平方米(10万元)加0.03分;获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优质工程类奖项的每100平方米(10万元)加0.02分,其他达到合同目标的工程每100平方米(10万元)加0.01分。以单项合同工程为准,不足100平方米(10万元)的不计分。同一工程获多个奖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最高计至11分。(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计分,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以工程造价计分,专业分包工程以工程造价计分。)

安全业绩

11

项目经理上3年施工的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安全文明工地的每100平方米(10万元)加0.03分;获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安全文明工地表彰的每100平方米(10万元)加0.02分。以单项合同工程为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分。同一工程获多个奖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最高计至11分。(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计分,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以工程造价计分,专业分包工程以工程造价计分。)

获奖情况

2

项目经理上两年获得过副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表彰奖励的加2分。

同类工程

经验

20

企业上3年完成的同类工程项目7项且达到合同目标得20分,少一项扣2分。

企业信誉

6

招标人依据对报名投标单位的信任程度打1-6分(整数)。

注:上一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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