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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湛山疗养院医疗设备配套改造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二)
- 发布时间:2019-05-15 22:37
青岛湛山疗养院医疗设备配套改造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二)
- 发布时间:2019-05-15 22:37
七、投标
(一)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应分别标明并单独密封在三个密封袋内,密封处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封皮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技术标书(或商务标书、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投标人名称”等字样。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资格证明材料原件不用密封。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在本招标文件招标说明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说明。
3、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其他说明
(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址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拒收。
(2)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符合要求投标文件少于3份(不含3份),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
(4)招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同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若招标人误收了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查明情况后将重新退还投标人,已参加评标的终止其评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印鉴(或签字)。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本工程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同一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投标。
(四)投标报价
1、投标企业应根据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现行《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主管部门近期发布的计价文件及市场指导价格。
2、投标价格:投标企业根据规定取费标准,同时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标价及协调服务费和协调内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报价均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五)投标有效期
1、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6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补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保证金
1、本次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0000元(贰万元整),缴纳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投标保证金需按以下账号缴纳:
名 称: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账 号:532904303510288
开户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市南支行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电汇方式提交。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企业需将所缴纳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部分中,开标时还应当携带原件以备现场核查。为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建议采用电汇方式并提前1-2天缴纳,并在用途中注明青岛湛山疗养院医疗设备配套改造工程工程投标保证金(必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填写的信息不准确的,将造成投标保证金无法到账、无法识别或无法退还,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7个工作日内退还。
3、招标人最迟将在书面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招标项目出现异议或投诉时,在调查处理期间相关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八、开标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和参加人员
1、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招标说明。
2、开标会参加人员: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和投标项目经理(持注册建造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开标会。
(二)开标会程序
开标会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法人委托人、项目经理等人员签到;
3、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宣布开标;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并当场宣布通过审查的投标人;
6、评标委员会评审技术标书;
7、宣布技术标评审结果,技术标评审合格的进入投标报价评审阶段;
8、招标人随机抽取报价下限;
9、投标人随机抽取唱标顺序,并按顺序唱标;
10、评标委员会评审各投标人商务标书,计算评标基准价、报价下限;
11、投标人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1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九、资格审查
(一)评审办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13家(含)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在13家(不含)以上时,由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打分,招标人将按资格后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1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审查标准
1、初步审查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授权人员与携带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一致。
2、详细审查标准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效;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3)投标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职称证书及加盖其执业印章的复印件
(4)提供投标人企业章程(企业最新章程或股权结构证明文件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日期距招标申报日期不得超过30日)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不是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5)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6)企业上三年度完成同类工程项目的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如获奖应提供相应的质量安全获奖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有效;
(7)项目经理上三年度所承担的同类工程项目获奖证书、获奖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有效;
(8)项目经理上两年度获得过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提供的优秀项目经理证书有效。
其中(1)--(5)为必须审查项,其他项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情况进行评审。
3、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无投标资格,若全部因素均符合审查标准,则可进行详细审查。
(2)详细审查
①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13家(含)以下时,全部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在13家(不含)以上时,由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打分,招标人将按资格后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1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②通过详细审查的投标人,除应满足本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A、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B、在资格后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当场对所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审查结果
(1)提交审查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对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2)重新进行招标
如通过资格后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对该工程重新招标。
(3)补充说明
在任何审查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审查结论做出表决的,由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十、评标
(一) 评标委员会
1、工程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天从青岛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4、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5、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二)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三)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标程序、标准等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处未盖企业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的;
(4)项目经理或按规定要求变更项目经理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证件)原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的;
(5)投标人未提供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的,或提供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与投标报名的不一致且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变更;
(6)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以外,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哪一个有效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并且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变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投标文件未加盖注册造价师资格章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章的 ;
(8)未按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的;
(9)最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总)价的 ;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
(3)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4、当书面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四)评标办法
1、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办法见附件1。
2、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13]7号)执行。本次评标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详见后附件1所示。
(五)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为2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六)未中标单位在开标后退回图纸及资料,7 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部押金。
(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单位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单位,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定标后,招标单位于7 个工作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报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八)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办理《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单位于30 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定标
(一)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各投标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2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当前2名出现并列时,并列名次的投标人不标明排序。
(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四)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青岛市市北区招标网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十二、合同授予
(一)定标后,招标单位于 7 个工作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报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办理《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于30 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规范标准》,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报价
1、报价依据: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现行《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主管部门近期发布的计价文件及市场指导价格。
2、投标价格:投标企业根据规定取费标准,同时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标价及协调服务费和协调内容。
(二)工期
计划工期:30天。
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1、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中标单位不得因为开工日期的变更而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任何额外费用。
2、中标单位可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另报施工工期,但不得比招标工期长。
3、中标单位所报工期,除招标单位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
(三)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
1、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
2、本工程按照国家现行建安工程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评定验收。(四)合同结算方式:本工程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五)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1、工程预付款:
/
2、进度款支付:
从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期间,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进度、财力情况和监理项目单位双方签证,付款至合同总价的60%。
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可付至工程审定值的98%。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
(六)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
1、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采用包工包料。承包人应提前7天将所需设备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颜色、质量、产地、合格证、准用证、到货时间等报投资招标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7日内审核确定签字盖章后方可采购;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用于工程。
2、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凡青岛市有备案要求的材料必须有备案证。
3、承包人在材料进场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证明复印件,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时须呈交有关单据,证明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符合要求。
4、对有复检抽查要求的材料、构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送检,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
5、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采购,否则视为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按如下方法办理: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变更设计文件由招标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经招标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由中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八)本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由招标单位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监理。关于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将与中标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中详细说明。
(九)奖罚条例:
1、质量奖罚:达到 / 奖工程造价的 / %,达不到 / 罚工程造价的 / %,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无条件返修至合格。
2、工期奖罚:总工期以合同为准,提前一天完工,奖给工程造价的千分之 / ,反之,罚工程造价的千分之 / 。
(十)工程保修
本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实行保修,按工程造价的5%留作保证金。
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2、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二年;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5、其它约定: /
竣工验收满二年后,质量保修金全部返还。
(十一)特殊专业的分包: 无 。
十一、其他需说明事项(加粗填写)
1、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60天。
2、根据规定,本工程设“招标控制价”。如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已报造价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将和招标文件一起发至各投标单位。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进行澄清或修改,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招标控制价。
(一)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且质疑合理、确需重新编制的;
(二)招标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3、投标报价时,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缴纳,应包含社会保障费。
4、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计取,由招标人支付。
5、招标文件疑问书面形式一式叁份并加盖公章,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之规定送交,同时将疑问电子版发至“15054818081@163.com”邮箱内。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之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有前述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如果不回避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并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经评审中标的,其中标无效。
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会议主持人宣读全部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填写《青岛市投标企业回避说明》,如出现多个投标人相互回避的情况,投标人之间应当做好协商,选出一个投标人参与投标,如不能及时选出投标人的,招标人有权否决该部分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主动回避的投标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投标人应当互相监督,如发现其他投标人有回避情形的,应于开标会现场及时提出。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还保证金:(1)投标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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